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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
 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
 (1989年8月22日 [1989]法民字第20号)

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:
  你院辽法[88]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。已研究,现答复如下:
 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,另一方诉至法院,只要求离婚,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,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、法院均应受理,并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(试行)》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,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(试行)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。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:1989年08月22日 实施日期:1989年08月22日 (中央法规)

分类:法律顾问      时间:2014-12-18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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